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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補字第89號

給付借款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2 月 25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補字第89號

原告
寶裕開發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魏汶玫

上列原告與被告高瑞龍間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原告因請求給付借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高瑞龍發支付命令,惟被告高瑞龍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⑴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3,112萬6,690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28萬5,944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500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28萬5,444元。

⑵提出準備書狀一件,並以繕本或影本直接通知他造。

二、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2   月  25  日

            書記官 孫嘉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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