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 原告
-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林湘平
- 訴訟代理人
- 朱日銓律師
- 被告
- 基隆市政府
- 法定代理人
- 林右昌
- 訴訟代理人
- 林富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檢附被告基隆市政府民事答辯狀及文件繕本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年11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