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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給付價金等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4年度訴字第356號

原告
網威資訊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湘平
訴訟代理人
朱日銓律師
被告
基隆市政府
法定代理人
林右昌
訴訟代理人
林富貴律師

上列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價金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應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整理爭點結果之摘要書狀之理由。

理由

一、按當事人未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1第3 項之規定提出書狀或聲明證據者,法院得依聲請或職權命該當事人以書狀說明其理由,為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所明定。

二、本院於民國104年11月5日檢附被告基隆市政府民事答辯狀及文件繕本命原告於文到7 日內就整理爭點之結果提出書狀,上開通知已於104年11月10 日送達,有送達證書為證。原告迄今仍未提出上開書狀,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 項規定,依職權命原告於本裁定送達之日起五日內,提出書狀說明未提出上開書狀之理由。

三、如未依規定說明者,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2項規定,原告不得再為主張,或本院於判決時依全辯論意旨斟酌之。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68條之2第1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1 日

書記官 阮弘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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