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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聲請人
原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慧紋
代理人
王楹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001 │松豐木材廠有限│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3年8月5日 │192,700元 │KW8547578 │支票 ││ │公司 │社大武崙分社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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