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2號
- 聲請人
- 原昇貿易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高慧紋
- 代理人
- 王楹捷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9月3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票據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5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12月3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原支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2號 │├──┬───────┬────────┬───────┬─────┬──────┬───┤│編號│發 票 人│ 付 款 人 │ 發 票 日 │ 票面金額 │支 票 號 碼 │備考 ││ │ │ │ (民 國) │ (新臺幣) │ │ │├──┼───────┼────────┼───────┼─────┼──────┼───┤│001 │松豐木材廠有限│基隆第一信用合作│103年8月5日 │192,700元 │KW8547578 │支票 ││ │公司 │社大武崙分社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