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13號
- 聲請人
- 楊惠捷
- 代理人
-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2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4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2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3月12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13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種類 │├──┼──────────┼──────┼──┼──┼───┤│00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02│1 │5835│普通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