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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26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4 月 02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26號

聲請人
林宏鍊
代理人
陳楠驄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股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3年9月17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股票,前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67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3年9月17日刊登在太平報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3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附表:103年度除字第26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種類 │張數│股數 │備註│├──┼──────────┼──────┼───┼──┼───┼──┤│001 │瑞科實業股份有限公司│84-NX-000016│普通股│1張 │5000股│ │└──┴──────────┴──────┴───┴──┴───┴──┘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4 月 2 日

書記官 陳忠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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