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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3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05 月 29 日

法官姚貴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32號

聲請人
許琪文
訴訟代理人
彭景曼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股票十紙,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於民國(下同)103年10月17日民眾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股票,為此聲請宣告該股票張無效。

二、上開股票,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85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3年4月17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或提出該股票,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46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

┌───────────────────────────────────┐│附表:104年度除字第32號 │├──┬────────────┬───────┬──┬───┬────┤│編號│發行公司 │ 股票號碼 │張數│股數 │股東戶號│├──┼────────────┼───────┼──┼───┼────┤│001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3510-3│ 1 │1000 │3629 │├──┼────────────┼───────┼──┼───┼────┤│002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03511-5│ 1 │1000 │3629 │├──┼────────────┼───────┼──┼───┼────┤│003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8ND0014992-5│ 1 │1000 │3629 │├──┼────────────┼───────┼──┼───┼────┤│004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79ND0023240-3│ 1 │1000 │3629 │├──┼────────────┼───────┼──┼───┼────┤│005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2ND0036394-0│ 1 │1000 │3629 │├──┼────────────┼───────┼──┼───┼────┤│006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4ND0048324-9│ 1 │1000 │3629 │├──┼────────────┼───────┼──┼───┼────┤│007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5ND0052461-4│ 1 │1000 │3629 │├──┼────────────┼───────┼──┼───┼────┤│008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6ND0056803-7│ 1 │1000 │3629 │├──┼────────────┼───────┼──┼───┼────┤│009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7ND0062230-0│ 1 │1000 │3629 │├──┼────────────┼───────┼──┼───┼────┤│010 │臺聯貨櫃通運股份有限公司│088ND0065857-7│ 1 │1000 │3629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5 月 29 日

書記官 翁其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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