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60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60號
- 聲請人
- 和樂色彩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許韶恩
- 代理人
- 洪意芳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中華民國104年11月1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執有如附表所示支票1張,因遺失前經聲請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並刊登新聞紙民國(下同)104年1月14日太平洋日報在案,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語。
二、經查,上開票據業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106號公示催告在案,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104年7月1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姚貴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