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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4年度除字第70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4 年 11 月 30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聲請人
歐易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衛台
訴訟代理人
林幸儀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 年5 月1 日都會時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 年度司催字第33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 年5 月1 日刊登在都會時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6 個月)已於104 年11月1 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附表: 104年度除字第70號 │├──┬────┬──────┬───────┬─────────┬─────┬───────┬──┤│編號│發票人 │受款人 │付款人 │發票日(民國) │票面金額(│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 1 │兆豐國際│行政院原子能│兆豐國際商業銀│103 年6 月24日 │83,400元 │KH1376061 │ ││ │商業銀行│委員會核能研│行基隆分行 │ │ │ │ ││ │基隆分行│究所 │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4 年 11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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