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6 分鐘讀完 全文 2,115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再字第1號

再審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0 日

法官王翠芬

再審原告
浚翔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何浩源
再審被告
基隆皇冠大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黃士豪

上列當事人間再審之訴事件,再審原告對於中華民國104 年12月4日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 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再審之訴駁回。

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原告負擔。

理由

壹、再審意旨略以:前確定判決以再審原告未能舉證為由,採信再審被告之抗辯,駁回再審原告就再審被告應給付工程款之請求,現再審原告提出新證據如下:

一、螢光筆所列的是消防隊另外要求要施作的部分,不在合約內,也與漏水無關,基隆皇冠大樓(下稱系爭大樓)理應支付(含車資)。

二、104年8月10日,再審原告前往系爭大樓機房拍攝「受信總機因雨水滲漏而嚴重受損」之照片(即原再審訴狀之附件一);此證據足可證明再審原告統包承攬之系爭工程(再審原告意指「皇冠大樓 100、101年度消防檢查缺失改善工程及101年度消防保養修繕工程」),確實會因系爭大樓管道間及地下室滲水而受影響,且此適可呼應再審被告何以將原消防管道間之主機模組挪往新設鐵箱貯放。此為當時沒發現之證物,因公司小姐離職後,才在櫃子裡發現的新證物。這是「在事實審言詞辯論終結前已經存在之證物」,當事人因不知有此證物,致未斟酌現始知之。

三、元邦集團究否系爭大樓之股東?乃至系爭大樓之消防會議紀錄究否由元邦集團保管?俱非上開名片(即原再審訴狀之附件四)所能析其梗概。然這些是否可以在開庭瞭解確認?因第一次開庭時我方當時提不出二者的關係,後來才在名片中發現。

四、又系爭大樓1F乙樓梯6吋管因漏水損壞之維修照片(即原再審訴狀之附件五) 所示滲漏處即為火警系統模組的地方,一定有造成損壞而需維修,由上開照片即能推敲證明。

五、基上,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對原確定判決提起本件再審之訴,並聲明:

(一)原確定判決廢棄,駁回再審被告之訴。

(二)再審及前審訴訟費用由再審被告負擔。

貳、按再審之訴,應於30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前項期間,自判決確定時起算,判決於送達前確定者,自送達時起算;其再審之理由發生或知悉在後者,均自知悉時起算。但自判決確定後已逾五年者,不得提起,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第2 項定有明文。而本件再審原告前對再審被告起訴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先經本院於民國104 年6月26日以103年度建字第30號判決再審原告全部敗訴(原告之訴駁回,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確定;再審原告不服而於法定期間,對本院 103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復經本院民事庭於104年12月4日,以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回駁回再審之訴,上開判決於104年12月9日送達於再審原告,再審原告於上開104 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尚未確定之104年12月23日,即先提起本件再審之訴,然因上開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嗣已確定,應認未逾民事訴訟法第500條第1項所定30日之不變期間。

參、次按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規定,再審之訴不合法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同法第498-1 條規定,再審之訴,法院認無再審理由,判決駁回後,不得以同一事由,對於原確判決或駁回再審之訴之確定判決,更行提起再審之訴。

肆、經查,再審原告前以本院103 年度建字第30號確定判決有民事訴訟法496 條第1 項第13款事由提出再審,經本院以 104年度再字第2 號受理,認顯無再審理由而判決駁回確定。詎料再審原告竟仍執同一民事訴訟法第496條第1項第13款之事由對本院104年度再字第2號判決提出再審,依據上開法條規定,於法不合,應予駁回。

伍、據上論結,本件再審之訴於法不合,依民事訴訟法第502條第1項、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王翠芬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0 日

書記官 耿珮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再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