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10號
-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10號
- 聲 請 人
- 劉鎮嘉
- 相 對 人
-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