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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791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30 日

法官林淑鳳

原   告
黃順德
被   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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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理人
洪崇惪
被   告
陳坤宏
楊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30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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