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建簡字第14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建簡字第14號
- 上訴人
- 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 即被告
- 法定代理人
- 鄭李富
鄭景宇
鄭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溫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建簡字第14號
鄭景宇
鄭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溫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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