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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給付電費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2 月 20 日

法官高偉文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原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法定代理人
郭芳楠
訴訟代理人
黃碧芳
被告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表燈用戶,積欠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九、十月、十一月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十四萬三千八百十四元,屢經催討未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查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用用電服務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用電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附卷可稽。而依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記載,本件用電地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地址詳卷),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本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20 日

書記官 李建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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