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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8 月 15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訴人
趙維斌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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