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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6 年 01 月 13 日
  • 法官
    王慧惠
  •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 原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9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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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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