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3 分鐘讀完全文 924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號

債務人異議之訴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18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號

原告
余得
原告
余良旺
原告
張丁財
原告
何志德
原告
朱雪真
原告
林淡
原告
彭秀霖
原告
林信榮
原告
王宗德
原告
姚蘇霞
被告
蕭孟安

      林菊

上列當事人間債務人異議之訴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亦未於訴狀載明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按債務人異議之訴之訴訟標的為該債務人之異議權,法院核定此訴訟標的之金額或價額,應以該債務人本於此項異議權,請求排除強制執行所有之利益為準(最高法院92年度台抗字第659號民事裁判要旨參照);於拆屋還地強制執行程序提起異議之訴,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比較系爭建物及所占用之系爭土地之價值,以價值較低者為核定之基礎(臺灣高等法院暨所屬法院103年法律座談會民事類提案第17號法律問題研討結果參照)。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5日內,查報坐落基隆市○○區○○段000地號土地上,如臺灣高等法院96年度上更(四)字第92號判決正本附圖所示O、O'、J、J'、P、P'、K、K'、Q、Q'、B、B'、C、C'、D、D'、E、E'、F、F'、I、I'部分之地上物(下合稱系爭地上物)之交易價額(原告併應提出上開地上物之鑑價報告、估價單、內政部實價交易登錄資料或其他相關證據到院),並自行比較系爭地上物之價值,與系爭地上物占用之土地之價值,擇其較低者為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再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一千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18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號於民國 105 年 01 月 18 日裁判,案由為債務人異議之訴,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