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 原告
- 慶林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陳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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