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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17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312號

原告
慶林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姷寧

上列原告與被告玄泰汽車貨運行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590,98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6,5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5 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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