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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除去妨害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19 日

法官黃梅淑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490號

原告
航源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振義
訴訟代理人
兼送達代收
訴訟代理人
人 陳逸鴻律師
被告
宇錡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偉龍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除去妨害事件,原告起訴聲明被告應將坐落新北市○○區○○里○○段○○○○段000 ○0 地號土地、門牌號碼員譚22之4 號私立萬壽山墓園金剛舍利寶塔建物門鎖鑰匙交付原告,惟未據繳納裁判費,復未於訴狀載明所指聲明訴訟標的價額,致本院無從核定裁判費命原告補繳。茲限原告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7 日內查報系爭訴訟標的之價額(併應提出相關證明暨說明其計算方式),並自行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所定費率,按本件訴訟標的價額補繳裁判費,倘未查報標的價額者,則應參照同法第77條之12規定,暫先繳納新臺幣17,335元,如未依期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黃梅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19  日

             書記官  陳永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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