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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 法官
    徐世禎
  •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 原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林宏勝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2號原   告 力興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林盛茂 送達代收人 潘秀雲 被   告 林宏勝 原告因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林宏勝即林永倉發支付命令(本院105年度司促字第4859號),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 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肆仟陸佰貳拾玖元,應繳納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伍佰元。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民事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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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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