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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給付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25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原告
全安科技建材工廠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翁來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

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25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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