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553號
- 原告
- 全安科技建材工廠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翁來富
原告因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泰軒有限公司發支付命
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應以支付命令
之聲請視為起訴。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柒佰
參拾伍元,應繳裁判費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扣除前繳支付命
令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外,尚應補繳新臺幣陸佰壹拾元。茲限原
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補正,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