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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3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加班工資等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04 日
  • 法官
    陳湘琳

  • 當事人
    許佩佩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31號原   告 許佩佩 黃鉉竣 林秀鳳 黃秀美 蔡秋香 林明麗 共   同 林正杰律師 訴訟代理人 上列原告與被告尊弘環保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加班工資等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參佰肆拾貳萬零陸佰零玖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參萬肆仟玖佰伍拾柒元,扣除依勞資爭議處理法第57條規定,應暫免徵收之 2分之1裁判費即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玖元(元以下四捨五入) ,原告應補繳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柒仟肆佰柒拾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4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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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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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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