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 原告
-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邱智勇
- 被告
-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 法定代理人
- 王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七萬九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三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