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6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0 月 18 日
- 法官高偉文
- 法定代理人邱智勇、王文彥
- 當事人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68號原 告 台灣生醫工程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智勇 被 告 衛生福利部基隆醫院 法定代理人 王文彥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四百七十七萬九千一百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四萬八千三百二十二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二百四十九條第一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五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18 日書記官 李建毅

579 人 正在學習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