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孔令範
- 上訴人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0號再 審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韋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8,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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