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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68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再審之訴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11 月 21 日
  • 法官
    張婷妮
  •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 上訴人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680號再 審 原告  旺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孔令範 上列再審原告與再審被告陳韋霖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再審原告對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確定判決提起再審之訴,惟尚未繳納裁判費。本件再審之訴訴訟標的金額應以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之訴訟標的金額為準(最高法院32年抗字第117 號民事判例可資參照)。本件民事訴訟之訴訟標的金額,依本院104 年度基小字第1639號民事判決之訴訟標的金額,應為新臺幣(下同)48,211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7第 1項、第77條之13規定,應徵收再審裁判費1,000元。 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規定,限再審原告於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再審之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民事庭法 官 張婷妮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1  月  21  日書記官 耿珮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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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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