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號
- 原告
-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連豐贏
- 被告
-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朱台光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船務代理費用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核發之104年度司促
字第958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即視
為起訴。而原告僅於上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39萬4010元,依
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