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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76號

給付船務代理費用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01 日

法官陳賢德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76號

原告
群順船務代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連豐贏
被告
建隆航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台光

本件原告與被告間請求給付船務代理費用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

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7日核發之104年度司促

字第9589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之支付命令聲請,依法即視

為起訴。而原告僅於上開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裁判費新臺幣

(下同)500元;惟本件訴訟標的金額,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

第2項前段及第77條之2 第2項之規定,應核定為39萬4010元,依

同法第77條之13之規定,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300元,扣除原告前

已繳納之500元,原告應再補繳3800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

第1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補繳,逾期

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不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其餘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1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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