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27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11 月 17 日
- 法官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章明、劉貴陽、廖惠瑛、廖德修、羅友杰
- 原告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270號原 告 太投興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章明 訴訟代理人 郭俊廷律師 被 告 翡翠灣摘星樓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兼 法定代理人 劉貴陽 被 告 萬里產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惠瑛 被 告 謙億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廖德修 被 告 永威投資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羅友杰 共 同 訴訟代理人 周俊智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會議決議無效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一月二十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一百零六年十二月十八日下午五時在本院第九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6 年11月2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且承辦法官請假多日,不克如期宣示判決,為免再開辯論之程序繁複及當事人往返奔波,並期節省司法資源,本院認為有必要。爰依前揭規定,裁定變更本件宣示判決期日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民事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1 月 17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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