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398號
- 原告
- 德安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原告
- 美控開發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黃春發
- 上二人共同訴訟代理人
- 張睿文律師
- 複代理人
- 陳星翰律師
- 複代理人
- 蕭聖澄律師
- 被告
- 余承軒
- 訴訟代理人
- 李春卿律師
- 被告
- 余建築
- 訴訟代理人
- 余宜君
- 被告
- 黃愷聖
- 被告
- 余忠孚 原住○○市○○區○○街00號
- 被告
- 余光復 原住○○市○○區○○街00○0號
- 被告
- 余瑞聰
- 被告
- 李丕宇
- 被告
- 余忠立
- 被告
- 李忠賜
- 被告
- 余忠維
- 兼上四人
- 共同訴訟代理人
- 余荔芽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本院於民國106年9月15日所為之105年度訴字第398號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之附圖內關於「大德路38號」之記載,均應更正為「溪頭街38號」。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其正本與原本不符者,亦同,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判決原本、正本之附圖關於建物之門牌號碼,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李謀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