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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撤銷所有權人會議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3 月 29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69號

原告
許志宏
被告
喜市公寓大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周瑞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撤銷所有權人會議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6年2月17日本院判決提起上訴,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上訴駁回。

第二審訴訟費用由上訴人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第二審上訴,應於第一審判決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為之,提起上訴如逾上訴期間者,原第一審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民事訴訟法第440條、第442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第一審判決於民國106年2月22日送達上訴人,有送達證書可稽,上訴人應於106年3月14日以前提起上訴,而上訴人至106年3月21日始行提起上訴,已逾上訴期間,依上開規定,自應予以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1項、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3 月 29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69號於民國 106 年 03 月 29 日裁判,案由為撤銷所有權人會議,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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