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訴字第592號
- 原告
- 禾全盈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江金樹
- 被告
- 明鴻國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吳添壽
- 被告
- 吳東翰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對被告提起損害賠償事件,未據其繳納裁判費。而前經本院於民國105 年11月2 日以105 年度補字第699 號裁定核定訴訟標的價額並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8,040 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而上開裁定正本已於105 年11月7 日送達原告,有本院送達證書在卷可稽。嗣原告逾期且迄未補繳上開裁判費,亦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其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黃梅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