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 上訴人
-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 兼法定代理人
- 賴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育志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5萬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0,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