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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7 年 03 月 31 日

法官林淑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號

上訴人
聿侖工程有限公司
兼法定代理人
賴聿鴻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賴育志間因105年度重勞訴字第2 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155萬4,998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17萬0,592 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7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中  華  民  國  107  年  3   月  31  日

            書記官 陳文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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