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4 分鐘讀完 全文 1,329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第2號

除權判決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1 月 27 日

法官蔡聰明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判決        105年度除字第2號

聲請人
齊瀚光電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劉家齊
訴訟代理人
游淑珮

上列聲請人聲請除權判決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月20日言詞辯

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如附表所示之證券無效。

程序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因遺失如附表所示之支票乙紙,業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在案,並刊登於民國104年6月1日太平洋日報,現申報權利期間已滿,無人申報權利,為此聲請宣告該支票無效等情。

二、查如附表所示之支票,前經本院以104年度司催字第46號裁定公示催告,且由聲請人於104年6月1日刊登在太平洋日報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新聞紙為證,並經本院依職權調取前述公示催告事件卷宗審核相符。上開公示催告程序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六個月)已於104年12月1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及提出原支票,從而,聲請人之聲請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第549條之1前段,判決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蔡聰明

┌───────────────────────────────────────────┐│附表: 105年度除字第2號 │├──┬──────┬────┬────┬───────┬─────┬──────┬──┤│編號│發票人 │付款人 │受款人 │發票日(民國)│票面金額 │支票號碼 │備考││ │ │ │ │ │(新臺幣)│ │ │├──┼──────┼────┼────┼───────┼─────┼──────┼──┤│ 1 │齊瀚光電股份│上海銀行│鴻力達科│104年3月31日 │120,540元 │KLA0333677 │支票││ │有限公司 │基隆分行│技有限公│ │ │ │ ││ │ │ │司 │ │ │ │ │└──┴──────┴────┴────┴───────┴─────┴──────┴──┘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判決不得上訴。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 月 27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判決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除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

⚡ 快速問(一鍵直送)
📋 帶完整內容(複製後貼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