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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他字第10號

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8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他字第10號
聲 請 人
劉鎮嘉
相 對 人
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游明松

上列當事人間本院依職權裁定確定訴訟費用額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4月11日所為之裁定,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裁定原本及正本當事人欄中關於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股份有限公司」之記載,應更正為相對人「伏崑機械工程有限公司」。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明文。此於裁定亦準用之,同法第239條亦定有明文。

二、查本院前開之裁定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誤,應予更正。

三、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鄭心怡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8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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