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12 月 19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5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債 權 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管國霖 債 務 人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給付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零陸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 緣債務人於民國(下同)86年3月10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 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3年6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09月2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新臺幣(下同)3,536元及違約金暨手續費1,388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 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 定分期費率)。緣債務人於86年9月1日向債權人申請信用卡(帳號:0000000000000000),詎債務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 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2所示之本金及利息,暨自92年8月起各筆本金結算至93年3月1日止未受償之循環利息8,861元及違 約金暨手續費2,100元。已結算未受償之利息係依信用卡約 定條款有關遲延利息之約定即將每筆「得計入循環信用本金之帳款」,自各筆帳款入帳日起,就該帳款之餘額以約定之年利率計算至該筆帳款結清之日止;違約金為當期繳款延滯時,以300元,連續2期延滯繳款時,第2期違約金400元,連續3期延滯繳款時,第3期之違約金500元計算;手續費則為 預借現金手續費(每筆預借現金金額之百分之3.5加上100元 計算)或分期借款手續費用(分期借款金額乘以約定分期費率)。 三、債務人未於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2 月 19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孫家豪 附表 105年度司促字第811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陳煌琳 431│自民國 093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十九│ │ │72452 │0000000000│09月 22日 │8月 31日止 │點七一 │ │ │元 │207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 002│新臺幣│陳煌琳 456│自民國 093年│至民國 104年│年息百分之二十│ │ │87725 │0000000000│03月 02日 │8月 31日止 │ │ │ │元 │107 │起 │ │ │ │ │ │ ├──────┼──────┼───────┤ │ │ │ │自民國 104年│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 │9 月 1日 起 │ │ │ └──┴───┴─────┴──────┴──────┴───────┘ ◎附註: 一、債權人、債務人如於事後遞狀請註明案號、股別。 二、案件一經確定,本院依職權逕行核發確定證明書,債權人毋庸另行聲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