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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司字第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呈報清算完結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5 月 30 日

  • 當事人
    廖桂香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司字第8號聲 請 人 廖桂香 利害關係人 財政部北區國稅局 上列聲請人聲報展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清算完結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清算完結之聲報應予駁回。 理 由 一、按所謂清算完結係指清算人就清算程序中應為之清算事務,實質全部辦理完竣而言。而依公司法第113條準用同法第84 條第1項規定,有限公司清算人之職務為:(一)了結現務 ;(二)收取債權,清償債務;(三)分派盈餘或虧損;(四)分派賸餘財產。是清算人必完成上揭各項事務,其清算程序始為合法,清算業務始能認為已完結,其公司人格始能認為已消滅,否則,如清算公司尚有現務未了結或債務未為清償,法院即對清算完結之聲報准予備查,將造成清算人「形式上」已清算完結使法人人格消滅之表徵,其結果甚易導致相關程序(如行政程序或訴訟程序)進行之困擾,並使債權人誤認為已無從對該清算公司進行追償,顯非法理之平。為慎重計,民國(下同)94年2月5日修正之非訟事件法第180 條增訂應由清算人造具經股東承認之結算表冊,以書面向法院為公司法所定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法院及時、適當之介入審查監督,以達保護公司債權人,防止糾紛再起之目的。又法院受理聲報清算完結之商事非訟事件,固毋庸為「准駁聲報」之裁定,惟仍應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之證據,作形式審查,倘有所處分,亦應以裁定為之(最高法院84年台抗字第457號裁定意旨參照)。是法院依清算人依法附具之結算 表冊文件,及法院依職權調查事實及必要證據所得之資料(例如:函各稅捐機關,查明清算公司有無欠稅等),作形式審查,倘已可審認尚未完成合法清算程序,認不符清算完結之要件時,即不得准予備查,應以裁定駁回清算完結之聲報,由清算人繼續完成清算事務。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展宏國際企業有限公司(下稱展宏國際 公司),因業務因素,已報請主管機關核准解散登記在案, 並向本院呈報清算人在案,茲已於105年4月8日清算完結, 爰檢附清算人造具清算期間收支表、股東同意書、損益表、清算後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均影本)為證,聲報展宏國際公司清算完結云云。 三、經查,聲請人固提出上開證明文件,證明已清算完結。惟查,展宏國際公司就104年營利事業所得稅結算及103年度未分配盈餘申報尚未依法申報完成,有財政部105年5月25日北區國稅七堵服字第0000000000號函附卷可稽。足證聲請人就展宏國際公司之清算人職務尚未完結,自難謂已了結現務。揆諸前揭規定,展宏國際公司既有未了事務,其清算程序自尚未完結,聲請人聲請本院准予核備清算完結,自難准許,應予駁回。 四、爰裁定如主文。 五、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5 月 30 日民事庭司法事務官孫家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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