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更生執行事件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司執消債更字第32號債 務 人 蘇杏穎 代 理 人 陳志勇律師 債 權 人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鄧翼正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洪仕翰 債 權 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債 權 人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文明 代 理 人 黃貞瑋 債 權 人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文展 債 權 人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雅彬 代 理 人 陳巧姿 債 權 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高杉讓 債 權 人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朱潤逢 代 理 人 魏伶安 債 權 人 滙豐(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鐘培 債 權 人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韓蔚廷 債 權 人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建平 代 理 人 黃蘭雰、李如鵑 上列當事人間消費者債務清理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債務人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應予認可。 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應受如附件二所示之生活限制。 理 由 一、按債務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依其收入及財產狀況,可認更生方案之條件已盡力清償者,法院應以裁定認可更生方案;法院為認可之裁定時,因更生方案履行之必要,對於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前之生活程度,得為相當之限制,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1項 前段、第62條第2項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債務人聲請更生,前經本院於以105年度消債更字第13 號裁定開始更生程序。又債務人確有薪資、執行業務所得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亦有債務人提供任職於台灣日精儀器股份有限公司擔任作業員之103年度綜合所得稅各類所得資料 清單、勞工保險被保險人投保資料表、薪資證明書及105年 度4月份員工薪資條影本、本院職權調閱債務人任職公司所 覆薪資證明書在卷足憑。再觀諸債務人於民國105年7月12日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其條件為:分期六年,以每個月為一期,每期清償額為新臺幣(下同)3,628元,更生期 間每年三月因受領年終獎金增加清償33,600元,總清償金額為462,816元,清償成數約為百分之30.36,於每月15日依附件一所示之每期清償額,分別電匯予各債權人。 三、本院審酌下列情事,認其條件已屬盡力清償: (一)債務人於上開公司擔任作業員,係確有薪資或其他固定收入等情形,已如上述。 (二)就每月清償金額言之,債務人平均每月薪資收入約為 23,000元,因不計入民國89年次長子扶養費用,故僅加計90年次次子及95年次長女受領自基隆市信義區公所之低收入戶、兒少及租金補助合計每月8,390元,平均月收入約 為31,390元,其更生方案扣除債務人自己及受扶養之次子與長女之每月必要支出包括膳食費4,500元、日常支出費 1,000元、房屋租金5,000元、交通費1,000元、水電瓦斯 費1,822元、勞健保費1,440元、次子扶養費7,000元及長 女扶養費6,000元等生活必要費用合計27,762元後,提出 以每個月為1期、每期3,628元之更生方案,每年三月份,因受領公司所發約為二個月薪資之年終獎金約41,777元,將其中33,600元用作增加清償,係將其薪資所得扣除其自己所必要生活費用後之餘額均用於清償債務。 (三)又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清償之總金額462,816元,已逾其 名下無任何責任財產價值零元。且債務人之聲請前二年間可處分所得扣除個人必要生活費用之餘額入不敷出導致積欠債務,顯低於上開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受償總額。足認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權人,依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4條第二項第三款之清算價值保障原則,與同條項第四款之可處分所得基準原則均受保障。 (四)債權人不同意債務人所提更生方案者,係主張:債務人清償成數過低有違公平原則、債務人應另謀更高薪工作以提高清償金額、租金膳食等費用未提單據佐證、扶養費用過高云云。惟查,更生方案之清償成數,並非認可之要件,債務人任職於公司確屬真實,自無強求債務人另謀不一定能夠獲取之更高薪資工作,復無扶養費及膳食費過高、租金支出不實之情節。故債權人上開主張,均無理由,為本院所不採。 (五)綜上所述,債務人確有固定薪資收入,並審酌收支情形、及其家庭狀況現為喪偶獨立撫養三名未成年子女,其中次子為精神障礙等情形,債務人以每月收入扣除必要支出後之餘額,全數用以清償更生債務,其所提如附件一所示之更生方案,已屬盡力清償,且無消費者債務清理條例第63條及第64條第2項所定不應認可之消極事由存在,故縱然 未通過債權人會議可決,本院仍予以認可,並依同條例第62條第2項規定,就債務人在未依更生條件全部履行完畢 前之生活程度,裁定為如附件二所示之限制。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民事執行處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附件一: ┌────────────────────────────────────┐ │壹、更生方案內容 │ ├────────────────────────────────────┤ │一、清償期數及清償金額: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以每一月為一期│ │ ,共計清償72期(6年),每期清償新臺幣(下同)3,628元,每年三月各增加│ │ 清償33,600元。 │ │二、給付方式: │ │(一)自認可更生方案裁定確定後之次月起,於每月15日前,將每期應繳金額以臨│ │ 櫃繳款、匯款方式或自動櫃員機(ATM轉帳或債權人指定還款方式,分別匯 │ │ 入各債權人指定匯款帳號,匯款或轉帳手續費由債務人負擔)。 │ │(二)債務人於履行更生方案前,應自行向各債權人詢問還款方式,並依期履行。│ │(三)各債權人分配金額如第貳項分配表所示。 │ │三、無擔保及無優先權債務總金額:1,524,070元。 │ │四、清償總金額:462,816元。 │ │五、清償成數:約為30.36%。 │ │六、更生方案如一期未履行,視為全部到期。 │ ├────────────────────────────────────┤ │貳、更生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每期可受分配金額=每期還款總金額3,628元×各債│ │ 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每期受償金額│備註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6,384元 │1.08% │39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甲○(台灣)商業銀│231,679元 │15.20% │552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3,483元 │3.51% │127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1,150元 │26.32% │955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11,223元 │13.86% │503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84,465元 │5.54% │20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16,383元 │7.64% │27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60,264元 │3.95% │143元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5,804元 │4.97% │180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乙○(台灣)商業銀│186,137元 │12.21% │44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9,366元 │2.58% │9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7,732元 │3.13% │114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叁、每年三月增加清償分配表:各債權人各期可受分配金額=各期還款總金額 │ │ 33,600元×各債權人債權比率(元以下四捨五入) │ ├────────┬──────┬────┬──────┬────────┤ │債權人名稱 │債權總額 │債權比例│各期受償金額│備註 │ ├────────┼──────┼────┼──────┼────────┤ │滙誠第一資產管理│16,384元 │1.08% │36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甲○(台灣)商業銀│231,679元 │15.20% │5,108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53,483元 │3.51% │1,179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401,150元 │26.32% │8,844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摩根聯邦資產管理│211,223元 │13.86% │4,657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富全國際資產管理│84,465元 │5.54% │1,862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元大國際資產管理│116,383元 │7.64% │2,566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60,264元 │3.95% │1,329元 │ │ │公司 │ │ │ │ │ ├────────┼──────┼────┼──────┼────────┤ │臺灣中小企業銀行│75,804元 │4.97% │1,671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乙○(台灣)商業銀│186,137元 │12.21% │4,103元 │ │ │行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台北富邦商業銀行│39,366元 │2.58% │868元 │ │ │股份有限公司 │ │ │ │ │ ├────────┼──────┼────┼──────┼────────┤ │大眾商業銀行股份│47,732元 │3.13% │1,052元 │ │ │有限公司 │ │ │ │ │ ├────────┼──────┼────┼──────┼────────┤ │總計 │ │ │462,816元 │ │ └────────┴──────┴────┴──────┴────────┘ 附件二:更生債務人之生活限制 ┌────────────────────────────────────┐ │債務人及扶養其親屬之行為,未依更生條件履行完畢前,應受下列之生活限制: │ ├────────────────────────────────────┤ │一、不得為奢靡浪費之消費活動。 │ ├────────────────────────────────────┤ │二、不得為賭博或為其他投機行為。 │ ├────────────────────────────────────┤ │三、除為清償更生債權外,不得為不動產之處分或受讓。 │ ├────────────────────────────────────┤ │四、不得為金錢借貸之行為。 │ ├────────────────────────────────────┤ │五、不得搭乘計程車、高鐵及航空器,但因公務所需且由公費支付者,不在此限。│ ├────────────────────────────────────┤ │六、不得從事國外遊學或出國旅遊等消費行為。 │ ├────────────────────────────────────┤ │七、不得投資金融商品(例如股票、基金等)。 │ ├────────────────────────────────────┤ │八、不得從事逾越通常生活程度之贈與。 │ ├────────────────────────────────────┤ │九、每月應製作收入支出帳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