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1791號
- 原 告
- 黃順德
- 被 告
- 冠群機電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洪崇惪
- 被 告
- 陳坤宏
- 楊崇正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12月29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捌萬元,及自民國一○三年十二月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六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參佰捌拾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理由要領
一、被告受合法之通知,無正當理由,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 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二、本件無爭執之事項,依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18第1 項之規定,僅記載主文,理由要領依前開規定予以省略,併此敘明。
三、本件係就民事訴訟法第436 條之8 第1 項適用小額程序所為被告敗訴之判決,依同法第436 條之20規定,應依職權宣告假執行,並依職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新臺幣1,380 元(即第一審裁判費1,000元、公示送達登報費380元),應由被告連帶負擔。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