lawpalyer logo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
    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 原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
    陳煌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陳天翔 被   告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蕎甄

判決實戰
579 人 正在學習
蕭奕弘律師
判決實戰
蕭奕弘律師 · 13.9 小時
NT$4,540
NT$13,800
省 $9,260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AI 延伸分析
AI 幫你讀法規

一鍵將「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送入 AI 平台,深度解析法條邏輯、構成要件與實務應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