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清償債務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3 月 01 日
- 法官蔡聰明
- 法定代理人童兆勤
- 原告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 被告陳煌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陳天翔 被 告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 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 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 (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 (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 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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