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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

清償債務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01 日

法官蔡聰明

原   告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訴訟代理人
郭駿均
陳天翔
被   告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 日

書記官 楊蕎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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