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57號
- 原 告
-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童兆勤
- 訴訟代理人
- 郭駿均
- 陳天翔
- 被 告
- 陳煌琳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2月2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零捌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陸萬玖仟肆佰肆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二年十月二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壹佰壹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蔡聰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