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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小額民事判決

                  105年度基小字第794號

返還不當得利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6 月 21 日

法官徐世禎

原告
聯想國際行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素寬
訴訟代理人
張維真
被告
洪婕恩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本院於民國105年6月14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柒萬捌仟柒佰捌拾肆元。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捌佰肆拾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基隆簡易庭法 官 徐世禎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對於本件判決如有不服,應於收受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書狀,上訴於本院合議庭,並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具繕本。當事人之上訴,非以判決違背法令為理由不得為之,上訴狀應記載上訴理由,表明下列各款事項:(一)原判決所違背之法令及其具體內容。(二)依訴訟資料可認為原判決有違背法令之具體事實。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21 日

書記官 俞妙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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