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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建簡字第14號

損害賠償等民事裁判日期 106 年 02 月 07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建簡字第14號

上訴人
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
即被告
法定代理人
鄭李富

      鄭景宇

      鄭建智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劉溫柔間請求損害賠償等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陸萬伍仟伍佰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仟伍佰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2   月  7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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