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9 月 30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原 告 李綉哖 被 告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蕭忠漢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彭建忠 被 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福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福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