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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法官陳賢德

原告
李綉哖
被告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蕭忠漢
被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訴訟代理人
彭建忠
被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福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

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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