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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侵權行為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9 月 30 日
  • 法官
    陳賢德
  •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吉田裕幸、于家福

  • 原告
    李綉哖
  • 被告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法人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18號原   告 李綉哖 被   告 暖暖台北大鎮社區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張麗玉 訴訟代理人 蕭忠漢 被   告 東京都公寓大廈管理維護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吉田裕幸 訴訟代理人 陳馨強 彭建忠 被   告 鵬程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于家福 訴訟代理人 繆璁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侵權行為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變更為於民國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 理 由 一、按期日,如有重大理由,得變更或延展之。變更或延展期日,除別有規定外,由審判長裁定之。民事訴訟法第159 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定於民國105年9月30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宣示判決,惟因案情繁雜,爰依法變更為於105年10月11日下午5時在本院第9法庭公開宣示判決。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基隆簡易庭 法 官 陳賢德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9 月 30 日書記官 洪福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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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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