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基隆簡易庭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310號
- 原告
- 大源建材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徐玉雲
- 被告
- 高文清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之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查本件原告請求給付貨款事件,本院前以105年度補字第223號民事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該裁定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新臺幣1990元,如逾期未繳納者,即駁回其訴,而該裁定已於民國105年4月29日送達原告之送達代收人,有本院上開裁定及送達證書在卷可稽。惟原告並未於限期內補繳裁判費,則有本院繳費資料查詢表、收費答詢表查詢及收文與收狀資料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本件起訴不合法定程式,依首揭規定,應予以裁定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