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648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648號
- 原告
- 北鉅精機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李雙鈺
- 被告
- 宇得模具雕刻股份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謝利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尾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法定必備之程式。又原告之訴有「起訴不合程式」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及同項但書分別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請求被告給付貨款尾款新臺幣(下同)25萬1,000元及相關利息,聲請本院對被告核發支付命令,因被告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而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本院前曾於民國105年8月31日以裁定命原告於該裁定送達後5 日內補繳裁判費2,260元(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25萬1,000元,應徵收第一審裁判費2,76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付之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2,260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其訴。前述裁定已於105年9月5 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在卷可稽,然而,原告並未遵期補繳上述裁判費,亦有本院民事科查詢簡答表、答詢表、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附卷可憑,是以,原告之起訴為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第6 款、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基隆簡易庭法 官 林淑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