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805號
- 原告
-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桃園區營業處
- 法定代理人
- 郭芳楠
- 訴訟代理人
- 黃碧芳
- 被告
- 菲洛嘉國際有限公司
- 法定代理人
- 崔靜玫
上列當事人間給付電費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桃園地方法院。
理由
一、按訴訟之全部或一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主張被告係原告之表燈用戶,積欠民國一百零五年
七、九、十月、十一月電費合計新臺幣(下同)十四萬三千八百十四元,屢經催討未果,為此提起本件訴訟。查依臺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消費用用電服務契約第二十七條規定「因本契約涉訟時,雙方合意以用電所在地地方法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等語,有消費性用電服務契約附卷可稽。而依原告提出之繳費憑證記載,本件用電地址係在桃園市桃園區中正路(地址詳卷),是本件自應由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管轄。玆原告向無管轄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將本件移送於該管轄法院。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二十八條第一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高偉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