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基簡字第81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25 日
- 法官陳湘琳
- 上訴人王宗茂即福星商行法人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基簡字第816號上 訴 人 王宗茂即福星商行 即 被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國銓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拾伍萬肆仟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貳仟肆佰玖拾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基隆簡易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25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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