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1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6 月 06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1號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訴訟代理人 葛睿麟律師 凃逸奇律師 被 告 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 法定代理人 劉宗興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原告之訴及假執行之聲請均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提起民事訴訟應依民事訴訟第77條之13規定繳納裁判費,此為必須具備之程式。 二、本件原告起訴,未據繳納裁判費,經本院於民國105年5月11日裁定命原告於收受裁定後5 日內補繳,該項裁定已於民國105年5月16日送達原告,有送達證書附卷可憑。 三、原告逾期迄未繳納裁判費,有本院收費答詢表查詢、多元化案件繳費狀況查詢清單可稽,其訴顯難認為合法,其假執行之聲請亦缺乏宣告之依據,均應予駁回。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6款、第95條、第78 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民事庭法 官 林淑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6 月 6 日書記官 陳文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