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 上訴人
- 趙維斌
- 即原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用完 AI 分析後回來繼續 — 法律人 LawPlayer 有判決書全文與相關法規連結,AI 摘要無法取代原文閱讀
帶「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去 AI 深度解析——快速問一鍵直送,或帶完整內容讓回答更精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