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3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8 月 15 日
- 法官陳湘琳
- 當事人趙維斌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3號上 訴 人 趙維斌 即 原 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大專營造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壹拾貳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捌仟壹佰參拾貳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 7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8 月 15 日書記官 林惠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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