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建字第14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工程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6 年 01 月 13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建字第14號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恆成工程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順益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台灣電力股份有限公司龍門施工處因本院105 年度建字第14號請求給付工程款事件,上訴人對於本院民國105 年12月14日民事判決提起上訴,惟未據繳納上訴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3,257,477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49,911元。爰依民事訴訟法第442 條第2 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向本院補繳上訴裁判費49,911元,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6 年 1 月 13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