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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閱卷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10 月 28 日

法官陳湘琳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聲字第58號

聲請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鍾隆毓

上列聲請人聲請閱卷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許可聲請人閱覽、抄錄本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十四號拋棄繼承事件卷內文書。

理由

一、按當事人得向法院書記官聲請閱覽、抄錄或攝影卷內文書,或預納費用聲請付與繕本、影本或節本。第三人經當事人同意或釋明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而為前項之聲請者,應經法院裁定許可,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1項、第2項定有明文。

二、聲請人主張其為本院92年度繼字第34號拋棄繼承事件被繼承人張玉卿之債權人,為查明張玉卿之繼承人及遺產內容,聲請准許聲請人閱覽及抄錄上開事件卷宗等情,業據聲請人提出信用卡申請書、帳務明細等件影本為證,堪認聲請人確為張玉卿之債權人,已釋明與本院92年度繼字第34號拋棄繼承事件有法律上之利害關係,聲請人聲請閱覽及抄錄該事件之卷內文書,核與首揭規定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242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

民事庭法 官 陳湘琳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

書記官 林惠如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聲字第58號於民國 105 年 10 月 28 日裁判,案由為聲請閱卷,全文完整收錄於法律人 LawPlayer(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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