熱門推薦罰單破解實戰交通警察名師 25 年經驗,親授警察臨檢、檢舉魔人、科技執法、車禍糾紛的執法邏輯看課程介紹
購物車我的課程我的書籤免費註冊
1 分鐘讀完全文 490
法律人 LawPlayer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民事裁判日期 92 年 01 月 16 日

法官張菁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聲請人
丙○○
送達代收人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南縣永康市○○里○○○街九三巷三七號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十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

右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四十五元。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法   官 張 菁

中   華   民   國  九十二  年   一   月   十六   日

事實摘要

以下各句為自含語境之客觀事實描述;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裁判書為準。

  1.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於民國 92 年 01 月 16 日裁判,全文可於法律人 LawPlayer 查閱(資料來源:司法院公開裁判書)。
  2. 本頁為司法院公開裁判書全文之整理呈現,非官方前科紀錄;引用請以司法院原始資料為準(LawPlayer 整理)。
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本頁全文逐字來自司法院公開資料,可開新分頁核對官方原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