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九十二年度繼字第三四號
- 聲請人
- 丙○○
- 送達代收人
- 甲
右聲請人因其被繼承人乙○○(民國六年十二月二十五日生,身分證統一編號:Z0
00000000號,生前最後住所:住台南縣永康市○○里○○○街九三巷三七號
)於民國九十一年十月十一日死亡,開具遺產清冊呈報本院,聲請限定繼承,本院依
法為公示催告。凡被繼承人乙○○之債權人應於本公示催告最後登載新聞紙之翌日起
十個月內向其繼承人報明其債權,如不為報明,而又為繼承人所不知者,僅得就賸餘
遺產行使其權利,特此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家事法庭
法院書記官 陳隆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