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給付票款
- 案件類型民事
- 審判法院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105 年 02 月 22 日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號原 告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被 告 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421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書記官 湯惠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