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資料來源:司法院裁判書系統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06號

給付票款民事裁判日期 105 年 02 月 22 日

法官王慧惠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06號

原告
怡聯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文翰
被告
有立報關實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傳忠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票款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421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500,000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5,40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4,90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2   月  22  日

            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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