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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基隆地方法院105年度補字第155號

關鍵資訊

  • 裁判案由
    給付承攬報酬
  • 案件類型
    民事
  • 審判法院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
  • 裁判日期
    105 年 03 月 15 日
  • 法官
    王慧惠

  • 當事人
    奇羽企業有限公司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臺灣基隆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5年度補字第155號原   告 奇羽企業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闕興旺 被   告 廣來企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施聖益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給付承攬報酬事件,因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原告聲請本院核發之105 年度司促字第280 號支付命令聲明異議,原告所為核發支付命令之聲請依法即視為起訴;而原告僅於聲請核發支付命令時繳納聲請費用新臺幣(下同)500 元。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377,991 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4,080 元,扣除原告前已繳納之500 元,原告應再補繳3,580 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 條第1 項但書之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三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民事庭法 官 王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5  年  3   月  15  日書記官 湯惠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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蕭奕弘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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